网站首页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咨询服务   经典案例   合作单位   研究成果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研究队伍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研究成果 您当前位置:重庆尚智知识产权研究院 >> 研究成果 >> 浏览文章

地理标志管理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曾德国

研读新近出庭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最为直观的感受是“四个明确”。一是明确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定义,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二是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主体资格及应尽义务。四是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规范要求,以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

笔者认为,《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树立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的权威性。以往地理标志是多头管理,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导致政出多门,使得管理部门政策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更削弱了管理的权威性。

其次,减轻了地理标志注册主体的负担。过去地理标志的管理要面对三个部门,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与农业部。难以区分“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同内涵,也不知道如何申请注册,有的即使已经登记注册了,也“说不清,道不明”自己具体申请注册的具体是什么。时至今日,对于这三个“名称”,仍有许多不懂区分。

再次,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权益。过去生产经营者缺乏对地理标志的正确认识,加之企业从经营成本及经济效益考量,在产品的包装上,更为注重企业商标,对地理标志的使用缺乏积极性。而现在多数生产经营者已经清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能为产品品质背书,能为生产经营者带来更大的收益。

最后,消费者的认知将会得到加强。“地理标志”是一个“舶来”的词汇,在我国消费者中容易产生“歧义”,常常被误认为是“某一个地区地理位置的标识”,如北京的天安门,重庆的解放碑。因此,我一直主张将“地理标志”的定义通俗化。比如,“地理标志就是土特产中的精品”,具有“数量少、品质优、价格高”的特点,属于“奢侈品”。尽管定义不完全准确,但是却能使更多的消费者认知“地理标志”。推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无疑将会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为大家重新认识地理标志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会。

实际上,《办法》的颁布出台。恰恰体现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办法》的实施在被给予厚望的同时,也会面临一些现实问题。且《办法》还只是一个试行方案,难免还存在不完全适应世界的情况,希望业界人士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更为完善的解决办法。

一方面,地理标志统一管理仍需进一步研究和付诸更多的实践。这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机关改革方案提出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虽然解决了由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多头管理地理标志产品存在的问题,并且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针对原来的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采取不同的标注编号。但是,对于更广泛意义上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同意和推进,仍然需要各地在实践中付出更多的努力。

另一方面,该《办法》的实施还面临着需要明确权利主体的问题。《办法》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责,但是却没有提及地理标志的权利人。一般而言,地理标志是由行业协会或者行业组织申请注册的,该协会或者组织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协会成员的管理、生产加工过程中产品质量的监督,以及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行业协会或者行业组织在专用标志使用方面的权责,在具体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综上,制定《办法》的初衷是促进地理标志的统一管理,这在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今天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可以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曾德国,西南政法大学地理标志中心主任,教授;重庆尚智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本文原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报》,2020年4月17日第08版新闻话题。



地址:重庆渝北区宝圣大道209号,西政国际学术交流中心
电话:023-67258340 邮政编码:401120
网址:www.cqszip.com
邮箱:xnzscq@163.com

 

版权所有:重庆尚智知识产权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