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30日下午,第三期成渝知识产权名人沙龙通过腾讯会议软件以线上的方式举行。本期沙龙主题为:磁器口“陈麻花”商标之争,沙龙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围绕“陈麻花”到底是不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展开;第二阶段的话题是“机遇与挑战——谈双城合作新思路”。参与此次沙龙的有成渝两地知名知识产权学者、律师、法务、企业代表共计三十余人。本沙龙两个阶段的活动分别由重庆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刘进然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锋律师担任话题嘉宾,沙龙活动由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尚智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曾德国教授主持。
一、关于成渝知识产权名人沙龙的回顾与介绍
在本次沙龙开始之初,由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尚智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曾德国教授回顾并介绍了成渝知识产权名人沙龙的相关情况:
迄今为止,成渝知识产权名人沙龙已经顺利举办了两届,成渝知识产权名人沙龙成立之初就遵循着一个原则,即本沙龙不强调规模,但要让每一个参会人员都能够发言。
第一届成渝知识产权名人沙龙在重庆举行,主要讨论的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当时本沙龙邀请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鉴定人员和原告、被告律师及企业代表共同讨论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到的疑难问题。
第二届成渝知识产权名人沙龙在成都举行,其主题为商标的刑事保护。同样邀请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相关人员及相关案件的原、被告律师、企业代表参与讨论。因此从中可以看出举办成渝知识产权名人沙龙的目的在于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及企业搭建一个可以就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证据材料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度讨论的平台。以便避免实践中因公检法及律师之间由于对证据材料认定的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对案件性质认定出现的偏差。
本次是成渝知识产权名人沙龙的第三期,由于疫情的原因,只能以线上的方式进行。过去在举办成渝知识产权名人沙龙的时候,存在的一个不足之处就在于缺少一个承办主体,但如今这个不足得到了弥补,借此机会我们特向大家介绍于去年年底成立的重庆尚智知识产权研究院。
重庆尚智知识产权研究院由全国知识产权名家张玉敏教授担任名誉院长,李雨峰教授为研究院首席专家,曾德国教授任研究院的院长,易建雄博士任研究院副院长。研究院下设7个中心,包括网络游戏研究中心、地理标志研究中心、娱乐法研究中心、新媒体研究中心、药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利信息查询分析中心及非实施行为研究中心。
在重庆尚智知识产权研究院成立之初,在四川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张锋律师、重庆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刘进然律师的大力支持下,确定了本次沙龙的主题并开始筹备本次沙龙。
二、磁器口“陈麻花”商标之争
1.案情简介
2013年,陈麻花公司申请注册“陈麻花”商标,2017年获得批准。随后,磁器口其他经营者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申请”,理由是“陈麻花”在磁器口地区已经属于“通用名称”。商评委在2019年作出裁定认为“陈麻花”在磁器口地区已经属于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陈麻花”商标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商评委的裁定,陈麻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陈麻花公司最先使用并申请注册“陈麻花”商标,并且一直持续维系“陈麻花”商标的显著性。退一步讲,即使“陈麻花”在磁器口地区被认为是“通用名称”,但是“陈麻花”的销售早已经超出磁器口地区,如果在全国范围来看,“陈麻花”商标仍然具有显著性,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其次,“通用名称”用于区别某种与其他商品产地、形态、工艺等物理特征。“陈麻花”不具有区分某一类麻花商品的特征,不属于“通用名称”。北京高院采纳了陈麻花公司的上诉理由,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维持“陈麻花”商标的有效性。
最近,磁器口的其他经销商在两江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不侵权之诉,要求确认在“陈麻花”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使用“陈麻花”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陈麻花公司与其他经营者的商标争议仍然处于持续进行状态。
2.案件争议焦点及主要证据
“陈麻花”商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麻花”到底是不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该案件涉及到的认定无效的主要证据有:
(1)2012年,重庆商报的新闻报道,该报道涉及磁器口地区12、13家麻花店铺,几乎每一家店铺都在使用“陈麻花”标志,并且在该报道中,磁器口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提到“陈麻花”就是磁器口麻花的统称。
(2)2015年,重庆一中院关于陈麻花公司被侵权案的判决,其中法院驳回了陈麻花公司关于“陈麻花”字号侵权的主张,认为陈属于常见姓氏,麻花是商品的名称,因此“陈麻花”缺乏显著性。且由于陈麻花公司没有对陈麻花字号进行持续的使用,“陈麻花”字号和陈麻花公司之间不能建立稳定的联系。
(3)陈麻花公司自己提交的发票合同,还有检验报告等文件及案外人相关证据显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相关经营主体都有把陈麻花作为一个商品名称在使用的事实,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3.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刘进然律师以“陈麻花”为例,对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阐述,他认为虽然存在磁器口地区“陈麻花”被商户普遍使用事实,但仍然不足以认定“陈麻花”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为此他提出两个判断标准:
(1)通用名称的广泛性。通用名称的广泛性即指商标作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具有“普遍性”。即使在磁器口地区“陈麻花”由于众多商户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并不是。那么判断的地域标准应当是以全国范围为准还是以磁器口地区为准?刘律师认为既然是麻花商品是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商品,判断通用名称的标准也应该以全国范围内作为判断标准。
(2)通用名称的规范性。商品的通用名称一定要特指某一个商品具体的物理特征,比如席梦思是指弹簧类的床垫,鲁锦是指山东手工制作的一种布料。也就是说当商标成为某一商品的通用名称时,同名名称本身应当代表了特定特征的商品,用于区别该类商品与其他类商品,显而易见的是,“陈麻花”没有这种明确的指代某种特定麻花商品的规范性。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律师提出的第二个观点,认为虽然存在有商户使用“陈麻花”作为商品名称的事实,但是陈麻花并不具有通用名称的规范性,无法通过“陈麻花”归纳出该种麻花的物理特性,不属于通用名称。
4.总结:涉及商品通用名称案件应当考虑的因素
通过刘进然律师的分享,引发了大家的热切讨论,最终大家认为针对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案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1)广泛性,即该商标在何种地域范围内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2)规范性,即该商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时是否可以成为该种商品的一种标准,从而归纳出该种商品的物理特性。
(3)商标注册的合法性,该商标是否是商标权人通过合法途径注册的。
(4)商标权人的积极维权,商标权人在商标通用期间是否积极维系该商标的显著性。
5、图形商标的通用化
商标通用化除了文字商标的通用化之外,图形商标的通用化也不可忽视。2019年欧盟普通法院判决阿迪达斯三道杠的图形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无效,类似涉及图形商标通用化的判断标准及相关争议也越来越多。那么在实践中应该怎么来把握这个问题呢?
以阿迪达斯公司为例,这种公司非常注重商标策略,即便他们知道三条杠的图形商标缺乏显著性,但他们会非常善于利用代理律师获取最大收益,比如他们可能找到某个律师不要求其他条件只要求能够获胜一个案件。一方面阿迪达斯公司可以通过该获胜案件去说服法官他们公司的图形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另一方面阿迪达斯会通过诉讼来证明其作为商标权人一直在积极的行使权利来避免图形商标的通用化,而不是对商标通用化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实践中这种商标策略是非常有用的。
三、机遇与挑战——谈双城合作新思路
成渝地区一直以来是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增长极。近两年尤其是今年以来,成渝双城的概念越来越热。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以曾德国教授、张锋律师倡议,在成渝地区建立一个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为导向的促进两城知识产权界人士交流的平台。也正是出于该理念2018年的5月19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了“成渝知识产权论坛”,一个以此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名人沙龙活动,就此拉开了成渝地区知识产权界合作的序幕。
去年,国家提出成渝双城经济圈的概念。在这样一个框架下,成渝知识产权行业应该怎样建立一个更加稳定的合作模式,或者说怎样加强这方面的合作来共同面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所面临的这机遇与挑战呢?令人兴奋的是今年上半年以来,成渝两地的政府机关,尤其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等都已经开始了以包括签署协议、举办论坛等多种模式在内的合作,原计划在6月11日举办的四川省服务业发展论坛中可能也会涉及相关内容。
鉴于此次沙龙的目的之一是希望能够探索出一个合适的合作模式以便加强两地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对此曾德国教授认为就律师主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成渝两地律师在知识产权业务方面的合作:
1、自身素质的提升。注重律师自身素质的提高,业务水平的提高。采取包括沙龙培训、案例交流等多种方式来提高律师自身的业务能力。
2、两地律师的合作。案件合作是指成渝两地在一些案件上可以相互合作,比方对于某些案件重庆的律师可以委托成都的律师办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反之亦然,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经费。
3、其他部门直接的合作。知识产权案件很多时候需要取证,这就涉及到公证处;有时候需要做鉴定,涉及到鉴定机构;有时候需要做评估,涉及到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这些方面是否可以开展横向合作。
4.企业的参与。知识产权的主体不是政府管理部门,也不是律师,也不是老师,也不是学生,而是企业。所以应当尽可能的将企业吸引到沙龙里面来。
红牛公司代表施俊站在企业维权的角度,希望能够多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专业培训,以便提高企业人员在商标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
刘进然律师则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其一应当加强川渝地区两地从业人员的交流,使得两地人才熟悉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后续的合作。其二增强川渝地区知产法律人才的专业度。因为相比北上广,川渝地区在人才专业度上是比较欠缺的,所以我们应当重视树立川渝地区法律人才在知产专业领域知名度的打造。第三,川渝两地律师可以就一些共同关心的话题多多开展讨论活动,不限时间、不限方式,大家多多分享,增加交流。
聂颖律师则结合自身经历谈到加强成渝两地知产合作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其律所内部的一些做法可以得到推广,比如在业务方面组织成渝两地知产律师的定期讨论会,组织青年律师进行脱产培训等;在讲座资源方面可以考虑从行业角度来切入,有利于律师从业者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也可以从裁判者角度来切入,从而使得律师更好的了解法院的动态,倾听法官的声音。
张锋律师总结到除了线上这种特殊的活动形式,大家可以提高搞活动的频率,线下活动面对面的交流也显得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这样两地知产人士才能相互认识的更加充分一点,也才可能为后续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创造机会和条件。
最后,曾德国教授对本次沙龙进行了总结,并建议川渝两地律协在开展活动时可以互相通知,让两地律师不受地区限制的参加两地律协举办的相关活动。对此重庆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刘进然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锋律师均表示赞同。
至此本次沙龙活动画上圆满句号。